特别告知:
本产品为爱牙保-齿科医疗保险,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在线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本产品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代理面向全国销售。
1. 本产品投保年龄限制为出生满60天至85周岁。
2. 本产品保险期限1年。
3. 本产品指定齿科医疗机构为泰康拜博口腔医院,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 同一保障期间内,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 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6. 本产品仅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您可以通过 “微服务-我的保单”查询下载保单;您也可以拨打95522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验真。
7. 本产品仅为您提供电子发票,如需发票,请您拨打95522咨询,后续保险公司会将电子发票通过您提供的邮箱发送给您。
8. 本产品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具体项目以保险合同中所附的《拜博口腔医院医疗处置清单》中列明的项目为限,超出约定范围的治疗项目,属于客户自付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9. 本保单条款后所附《拜博口腔医院医疗处置清单》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就诊医疗机构治疗清单为准。
10.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退保结算金额为零。
11. 本产品由泰康在线承保,适用条款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齿科医疗保险(B款)条款》,承保方案为保险合同中所附《泰康齿科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中计划二,本产品各项责任赔付比例以保险合同中所附《泰康齿科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中计划二约定的内容为准。
12. 保险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齿科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基础治疗和复杂治疗费用;
(二) 非被保险人本人就医时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三) 无论任何情形(包括紧急情形),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四) 被保险人未按要求进行预约而直接就诊,导致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未以被保险人身份接诊情形下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五) 被保险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就诊,导致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被保险人身份情形下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六)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七)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期间发生的齿科疾病、损伤导致的齿科医疗费用;
(八) 被保险人因未遵照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医嘱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投保人声明:
1.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2.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3. 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征得其同意并授权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如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造成任何损失由本投保人承担。
4.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6.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7. 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2转2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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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医疗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取消险、齿科医疗险】。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 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95522转3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齿科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基础治疗和复杂治疗费用;
(二) 非被保险人本人就医时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三) 无论任何情形(包括紧急情形),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四) 被保险人未按要求进行预约而直接就诊,导致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未以被保险人身份接诊情形下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五) 被保险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就诊,导致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被保险人身份情形下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六)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七)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期间发生的齿科疾病、损伤导致的齿科医疗费用;
(八) 被保险人因未遵照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医嘱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医疗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取消险、齿科医疗险】。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 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95522转3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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