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 安联申根签证保险

安联申根签证保险

  • 覆盖26个国家
  • 符合申根国家签证要求
  • 拒签即赔或退保
  • 安联官方爆款申根之王
  • 保额高达100万元
  • 保障年龄

    出生60天-90周岁

  • 保障期限

    1-7天 8-10天 11-14天 15-21天 22-30天 31-60天 61-90天 1年

  • 保  费

    ¥ 60.00

累计销量: 184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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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60天至85周岁。

2.71-85周岁的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

3.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以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金额为限。

4.根据签证实际情况,建议您提前准备一份保单复印件给使馆备份。

5.对于办理签证使用的产品,其电子保单彩色打印后可用于办理签证。

6.如因死亡、身体伤害、疾病、或公共交通延误,保障自动顺延至行程结束。

7.经航联出行购买的产品,将提供电子保单,若需要纸质保单请联系客服人员。

8.经航联出行购买产品的顾客,若发生保险事故,航联出行将尽全力协助办理理赔服务(400-810-2688)。

9.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您可以通过“我的保单”查询、下载保单或登录安联财险官方网站(http://www.allianz.com.cn/)进行保险验真。另若需邮寄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邮费需投保人自行承担。

10.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11.投保人声明: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2.本产品由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安联财险)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广州(服务营销网点包括:深圳)、上海设有分支机构。本保险产品由安联财险承保,经安联财险官方授权,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面向全国销售,后续的保单信息变更、退保、理赔等服务可由航联出行协助办理。

13.保费支付方式:客户购买本保险产品时可自主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保费支付。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本产品销售名称为《安联申根之王-申根旅行保险条款》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

附加旅行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8版注册号:C00005032322018030200092/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3号/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06号/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8版)C00005032322018030200112/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093号/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40号/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望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15号/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31号/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2018版)C00005032322018030200102/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安联(备-意外)[2015](附)7号/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安联(备-意外)[2015](附)6号/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094号/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11号/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安联(备-意外)[2015](附)9号/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34号/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29号

14.投保责任描述仅供了解产品使用,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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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知

1.投保流程:选择保险产品-进行保险试算-选择立即投保-完成投保计划填写-确认订单-支付并完成投保-投保成功-数据传输给保险公司,确认承保。

2.理赔流程:1.报案→2.准备理赔资料→3.提交理赔申请→4.收到赔款。发生保险事故后,请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理赔资料和理赔申请。安联财险客服热线400-800-2020。

3.退保流程:除特别声明不允许退保的产品,在确认符合退保条件的在保险生效前可以进行退保操作。退保可咨询航联出行客服。

4.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仅可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5.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810-2688。    

6.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信息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旅游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意外险等责任】。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34层01-05、11、12单元

经营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保险业务:(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外,你公司不得经营其他法定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上项目凭本公司有效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

境内:4008002020

境外:+862085132999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责任免除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前往欧洲(含申根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或在欧洲(含申根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但承保被保险人因本次欧洲旅行在欧洲(含申根地区)以外的中转机场停留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5)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6)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8)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9)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0)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8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

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

2)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等所产生的费用;

3)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5)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

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0)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

12)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病症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4)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到达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

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2016版)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6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不孕不育、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2)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

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

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1)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2)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3)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

治疗或手术。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16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

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

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

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望保险条款(2016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2)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3)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4)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5)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6)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7)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8)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8)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附加旅行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8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3)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5)递交签证申请日期早于投保日期的。

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6版)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3)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4)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5)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6)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7)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8)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2018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7)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8)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9)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3)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4)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5)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6)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7)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8)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9)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0)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1)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9)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0)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1)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2)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6版)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4)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5)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6)     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7)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2)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

3)     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4)     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5)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6)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7)     易燃、易爆、危险品;

8)     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烟、酒、药品;

9)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10)   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11)   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2)   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3)   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4)   租赁的设备;

15)   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16)   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 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7)   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9)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20)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21)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2)   被保险人原出发地(见释义)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24)   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2016版)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2.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2.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

系统故障;

4)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5)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6)实体卡未被盗窃或抢劫。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1.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1.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1.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1.5)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1.6)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2)任何诉讼、法律程序费用。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2016版)

一、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2)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3)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

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4)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5)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 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损失;

3)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见释义)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6)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 精神损害赔偿;

9)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损失;

12)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 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4)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5)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五、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2)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 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4)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5) 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6) 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7) 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30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8) 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9) 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日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10)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 遗失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3) 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4) 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

5)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6) 动物、植物或食物;

7)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8) 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及贬值损失。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2)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3)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4)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5)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6)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7)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8)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9)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个人现金丢失;

10) 被保险人在境外长期(超过6个月)工作学习期间,在其日常居住连续超过6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现金丢失;

11) 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12)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责任免除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前往欧洲(含申根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或在欧洲(含申根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但承保被保险人因本次欧洲旅行在欧洲(含申根地区)以外的中转机场停留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5)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6)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8)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9)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20)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8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

2)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等所产生的费用;

3)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5)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0)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

12)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病症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4)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到达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6)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7)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20)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2016版)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6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不孕不育、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2)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1)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2)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3)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16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望保险条款(2016版)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2)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3)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4)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5)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6)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7)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8)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8)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附加旅行申根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8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3)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5)递交签证申请日期早于投保日期的。

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2016版)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3)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4)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5)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6)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7)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8)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2018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2)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3)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改签产生的延误;

7)   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产生的延误;

8)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9)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11)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3)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4)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5)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6)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7)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8)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9)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0)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11)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9)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0)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1)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2)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2016版)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2)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4)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5)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或被保险人自行遗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损失;

6)     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7)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2)     手提电脑、平板电脑;

3)     移动电话、个人商务助理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

4)     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

5)     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

6)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7)     易燃、易爆、危险品;

8)     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烟、酒、药品;

9)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

10)   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

11)   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2)   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3)   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4)   租赁的设备;

15)   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16)   被保险人在任何宾馆或汽车旅馆结账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 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17)   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9)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20)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21)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22)   被保险人原出发地(见释义)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

2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24)   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2016版)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2.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2.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4)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5)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6)实体卡未被盗窃或抢劫。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1.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1.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1.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1.5)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1.6)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2)任何诉讼、法律程序费用。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2016版)

一、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2)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3)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4)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5)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 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损失;

3)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见释义)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6)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 精神损害赔偿;

9)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损失;

12)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 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4)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5)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五、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2)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 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4)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5) 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6) 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7) 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30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8) 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9) 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日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10)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 遗失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3) 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4) 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

5)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6) 动物、植物或食物;

7)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8) 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及贬值损失。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2016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2)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3)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4)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5)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6)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7)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8)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9)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个人现金丢失;

10) 被保险人在境外长期(超过6个月)工作学习期间,在其日常居住连续超过6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现金丢失;

11) 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12)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旅游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意外险等责任】。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34层01-05、11、12单元

经营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保险业务:(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外,你公司不得经营其他法定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上项目凭本公司有效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

境内:4008002020

境外:+862085132999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1、理赔办理流程

第一步:发生保险事故后,请第一时间理赔报案。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可以请嗨悠游在线客服协助报案。

第二步:请您根据电话提示,收集、整理、提交理赔材料进行理赔申请。为了最大程度缩短理赔时间,理赔材料齐全后,可直接快递至相应保险公司。

第三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材料以后,会进尽快的完成理赔案件的审核。

第四步:理赔审核完成后,理赔结果会及时通知您!也请您及时查看您申请理赔的银行账户,确认钱款是否及时到帐。

2、理赔申请指引

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专线:境外:+862085132999(境内咨询热线400-800-2020)

3、理赔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工具等意外伤害事故,如有公安交警、急救中心、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介入处理的,请注意索要和保管好相应的证明、急救病历和鉴定报告等书面材料,作为事后申请理赔的重要依据。


400-810-2688 全国服务热线(服务时间:0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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