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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出行保

  • 承保新冠肺炎
  • 保障年龄

    出生满30天-100周岁

  • 保障期限

    1个月

  • 保障计划

    单次航班

  • 保  费

    ¥ 20.00

累计销量: 0 份


投保须知及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地区

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2转2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6. 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测评

 我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等信息,请登录我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页面http://channel.tk.cn/page/notice/index.html进行查询。

7.增值税告知

   本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费为含税保费,其中包含6%增值税。

二、投保声明

1.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2.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3.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征得其同意并授权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如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造成任何损失由本投保人承担;

4.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保障范围:本产品仅承保客户以乘客身份在保单对应渠道订单中载明的单次航班乘坐期间的保险责任,即自被保人进入有效乘坐凭证载明单次航班的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有效乘坐凭证载明的终点离开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

6.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为0(出生满30天(含))-90周岁(含),被保人未满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7.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只投保一张保单;

8.本产品投保成功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之前退票可退保,不支持保单单独退保。计划起飞时间及之后不可退保;

9.本人已知晓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免赔额200元;

10.本保险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国际医疗及特需部);

11.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的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报销责任及津贴型给付责任);

12.本人已知晓本产品在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即生效;

13.本产品适用条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备案号:(泰康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 001号),《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泰康在线)(备-医疗保险)【2019】(附) 003号)

14.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取消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5522转3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400-810-2688 全国服务热线(服务时间:0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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