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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延误险

  • 3小时起赔
  • 最高赔付600元
  • 每3小时赔付300元
  • 需提前2天投保
  • 保障期限

    1天

  • 保  费

    ¥ 45.00

累计销量: 0 份



  • 保障责任

  • 航班起飞延误

    3小时起赔;延误每达到3小时赔付300元;最高赔付600元。

1.  本产品投保人年龄为18-80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为0-100周岁。

2.  本产品至少提前2天投保,生效日期请选择您实际出行的日期。

3.  本产品一旦生效,不接受退保;生效前的退保请联系在线客服。

4.  每一个被保险人每天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若因重复投保发生出险,则理赔以1份为准。

5. 本产品仅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您可以通过 “微服务-我的保单”查询下载保单。

6.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如需发票或保单验真,请登陆网http://www.cpic.com.cn,在保险服务大厅菜单下根据提示自行选择下载。

7. 产品咨询请联系嗨悠游旺旺在线客服或请拨打客服专线:400-810-2688(客服在线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理赔事宜请拨打太平洋产险客服电话:95500。


重要告知:

1. 投保本保险产品代表您同意授权我司使用被保险人个人信息,通过关联服务方或者民航数据中心获取被保险人飞行的行程信息用于出险判断和理赔。

2. 被保险人同意购买并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3. 本产品购买页面的产品投保责任描述仅供了解产品使用,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相关条款及条款内责任免除注意事项。另保单载明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保单载明为准。


条款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原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

(二)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乘坐预定的航班(航班未被取消情况下);

(三)被保险人预订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被宣布取消。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班延误险】。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5500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班延误保险(C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购买机票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投保航班延误保障和航班取消保障之一或全部:

(一)航班延误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时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导致起飞时发生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预定起飞时间和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之间的差(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起飞时间为准)。

(二)航班取消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订搭乘的航班在预定起飞时间后被宣布取消,保险人按本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限。

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航班延误保障”和“航班取消保障”,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预订的航班最终状态判断并给予赔偿。如预订航班最终被取消,保险人将只在“航班取消保障”项下承担保险责任,而在“航班延误保障”项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原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

(二)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乘坐预定的航班(航班未被取消情况下);

(三)被保险人预订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被宣布取消。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航班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 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载。

第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索赔资料并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投保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

条款效力终止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航班”的定义。

3. 恐怖主义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原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

(二)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乘坐预定的航班(航班未被取消情况下);

(三)被保险人预订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被宣布取消。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延误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延误险等责任】。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95500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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