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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500万年期航意险

  • 500万意外责任
  • 2万意外医疗
  • 全年不限飞行
  • 保障期限

    1年

  • 保  费

    ¥ 100.00

累计销量: 345 份



1、本保险产品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面向全国销售。

2、本保险产品条款备案号为:(前海财险) 注册号:C00020832312019092409441。

3、保障年龄:出生30天至80周岁。

4、购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限购1份,多投无效。

5、保障期间: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6、本保险无犹豫期,一经生效不可退保。

7、保险费及退保金支付方式:1)借记卡;2)微信;3)财付通等。

8、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9、信息安全:航联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10、保单验真下载:请登录前海财产保险官网(http://www.qhins.com)查询。

11、保险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拨打保险公司理赔报案电话400-811-0110。

12、发票索取: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索取请拨打航联客服热线400-810-2688(客服在线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13、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五)恐怖袭击;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第七条 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

除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原因和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14、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楼 1 幢 12 层 11202 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楼 1 幢 12 层 11202 室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保险公司名称: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 1601、1602 单元; 经营范围: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 康 / 意 外 伤 害 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方式(客服热线):400-811-0110

三、 关联关系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号楼 1 幢 12 层 11202 室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由于该民航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航班机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航班机交通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所列残疾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按附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五)恐怖袭击;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第七条 下列任一情形下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多次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多次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时为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每次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时长。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时为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条款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条款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当次航班机票(存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5.当次航班机票(存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保险合同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如为单次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交通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它物体碰撞。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或状况会引致某种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恐怖袭击:指任何人或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类似目的,以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使全体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袭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恐怖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醉酒:是指大量饮酒后神经系统受酒精影响出现意识和行为方面的异常或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状态。

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提供下述医疗服务的部门、机构、形式: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部)、VIP部、联合医院或医疗联合体中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以提供护理、疗养、康复、戒酒、戒毒、心理或精神疾病治疗为主要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机构、疗养机构、戒毒机构等。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以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至合同解除之日为准计算,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序号

伤残等级

赔偿比例

1

一级伤残

100%

2

二级伤残

90%

3

三级伤残

80%

4

四级伤残

70%

5

五级伤残

60%

6

六级伤残

50%

7

七级伤残

40%

8

八级伤残

30%

9

九级伤残

20%

10

十级伤残

10%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五)恐怖袭击;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第七条 情形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

除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原因和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楼 1 幢 12 层 11202 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楼 1 幢 12 层 11202 室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保险公司名称: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 1601、1602 单元; 经营范围: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 康 / 意 外 伤 害 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方式(客服热线):400-811-0110

三、 关联关系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号楼 1 幢 12 层 11202 室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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